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17-10-26 發布人:管理員
HNPR—2016—19010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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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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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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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農聯〔2016〕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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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辦法(試行)》《湖南省家庭農場示范縣創建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委員會、財政局,縣市區農業局、財政局、經管局(站、中心):
為切實貫徹落實《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意見》(湘政辦發〔2015〕106號)、省委1號文件精神,大力培育發展家庭農場,創新農業經營體系,提高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水平,特制定《湖南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辦法(試行)》、《湖南省家庭農場示范縣創建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件 1.湖南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辦法(試行)
2.湖南省家庭農場示范縣創建辦法(試行)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1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示范家庭農場的創建與管理,促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意見》(湘政辦發〔2015〕10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是指在全省范圍內起示范引領、輻射帶動作用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創建,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公信原則,按照省、市、縣三級聯創的方式,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從市、縣級示范家庭農場中擇優選擇,省市審核把關。
第四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應優先推薦符合各縣市本地實際、具有特色和亮點、有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的家庭農場。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涵蓋種植業、養殖業、種養結合型家庭農場,重點創建種養結合型示范家庭農場。
第五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工作由省農業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各市州、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推薦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明確。經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認定,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二)生產標準。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農業機械,或與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簽訂服務合同,接受農業社會化服務。實行標準化生產,推行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記錄齊全,質量全程可追溯。
(三)技術先進。家庭農場經營者具有從事商品化農產品生產相應的知識技能和經營管理水平,采用先進實用新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服務生產,先進農業科技應用面達到80﹪以上。
(四)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經營管理場所,各項管理制度健全,落實到位。建立生產日志檔案,按照農場各項制度和生產標準嚴格農業投入品使用,有規范的生產(初級加工)、銷售記錄和財會制度,能真實反映農場生產經營狀況。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無不良誠信記錄。
(五)流轉規范。家庭農場經營的土地應依法獲得,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流轉合同規范,并在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鑒證、備案。土地流轉期較長的,新流轉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戶升級為家庭農場的,剩余流轉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連片的面積原則上不低于經營面積的70%。
(六)規模適度。從事種植業的,種植面積山丘區100畝左右,平湖區200畝左右(從事設施農業生產的面積20畝左右);從事養殖業的,年出欄生豬(牛、羊)100頭左右,家禽養殖1000羽左右,水產養殖50畝左右;從事種養結合的,其主業參照相應種養規模要求。
(七)效益良好。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產出率高于當地平均水平25%以上,年人均純收入高于本縣(市、區)平均水平2倍以上。農業生態環境良好,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八)帶動力強。在科技運用、農業裝備、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強的示范效應,并帶動當地農民增收致富。
第七條 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1.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
2.家庭農場基本情況介紹;
3.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家庭農場認定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登記管理中發生變更的,需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土地流轉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和清冊;
5.財務收支記錄或會計報表;
6.農場主及在農場固定從業的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常年雇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
7.生產技術規程、標準、相關制度和當年農業生產投入品采購和使用情況記錄;
8.生產設施用房或附屬設備用房或其他服務生產經營用房相關證明材料;
9.農業機械證明材料和相關駕駛證書或與農機合作社簽訂的農機服務合同復印件;
10.其他證明材料。
(二)對提供以下材料的家庭農場,予以優先推薦:
1.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相關證書;
2.“三品一標”認證使用和注冊商標等相關證明(復印件);颢@得獎勵、榮譽稱號、獎牌、特色農產品等證書和文件復印件;
3.與超市、直銷中心、企業、學校等產銷對接的訂單證明材料(復印件);
4.生產經營場所被認定為農業科技試驗示范基地有關證明材料,農場成員被認定為農業科技示范戶的有關材料;
5.被評為市、縣級示范家庭農場的相關證書和文件;
6.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選認定
第八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選認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自愿申報。對照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標準,由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根據要求,自愿向當地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遞交申報材料。
(二)初審推薦。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擇優向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推薦。
(三)會審推薦。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鄉鎮的推薦材料及家庭農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核公示,推薦公示按照“逐級審核推薦、推薦必先公示”的原則,將擬推薦對象在村委會和鄉、縣政府網站或其它公共媒體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市級農業(經管)部門。市級農業(經管)部門審核無異議后,匯總報省農業委員會農村經營管理處(站)。
(四)評審認定。省農委農村經營管理處(站)根據申報材料,組織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省農業委員會、省財政廳復審后無異議的,由省農業委員會發文公布并頒發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跟蹤監測,對照標準每兩年抽檢一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或發生重大生產安全或質量安全事故的;
3.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4.停止實質性生產,或生產經營水平下降,已達不到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標準的;
5.監測不合格,或拒絕參加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按時提供監測材料的;
6.發生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全面開展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活動,評定市、縣級示范家庭農場。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財政部門要為示范家庭農場發展創造條件,切實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省級財政將給予重點獎勵扶持,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家庭農場基礎設施建設等發展需要。凡適合家庭農場實施的農業項目要優先安排示范家庭農場承擔,并通過財政獎補、項目扶持、貸款擔保和貼息、政策性農業保險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農場發展,充分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